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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41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案发前居住于袁某某**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晏某某回到金瑞镇老家时发现其继父谢某某(已死亡)放于家中的两把鸟铳及一瓶圆形钢珠,晏某某随即将二把鸟铳和钢珠带回**路**号其居住的家中,并一直放于二楼房间内。2019年11月30日,侦查机关接群众报案后,在**路**号晏某某家中二楼查获疑似枪支两支及894颗钢珠。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晏某某持有的两把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发射钢珠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二把;2、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娇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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