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晏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镇**村**组**号。2016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5日10时许,同案人魏某甲(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约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受吸毒人员朱某某委托代购毒品的魏某乙,被告人晏某某在明知同案人魏某甲所贩卖的是毒品冰毒的情况下,仍按照同案人魏某甲的安排,帮助同案人魏某甲将毒品冰毒送给受朱某某委托前来取货的王某某。
2.2019年6月9日23时许,同案人魏某甲(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约0.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受吸毒人员朱某某委托代购毒品的魏某乙,被告人晏某某在明知同案人魏某甲所贩卖的是毒品冰毒的情况下,仍按照同案人魏某甲的安排,帮助同案人魏某甲将毒品冰毒送给受朱某某委托前来取货的王某某。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晏某某在福建省女子强戒隔离戒毒所被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甲、魏某乙、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图、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制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祖成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被羁押在南平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