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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70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镇**村**村民小组**号,现住宜春市袁某某**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行政拘留,同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转为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晏某某与朋友在宜春市袁某某**餐厅吃完饭后在餐厅大门口停车的地方聊天,被告人晏某某随意坐在他人停放的电动车上时发现其坐的一辆红色绿艺牌电动车(车牌号:赣C7K581)车钥匙未拔,随即在其朋友离开后趁无人注意时,将该电动车盗走并停放在自己做工的**小区一楼道停车处。经袁某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刚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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