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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楚雄市**街**号**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0月17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楚雄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晏某某以需要工程款周转为由,向滕某某借了一张银行卡及电话卡,滕某某将其表弟李某某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及一张电信卡从昆明带给晏某某。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晏某某以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收到及掌握被害人马某某大量被举报的违法事实为由,使用手机(号码1331258****)编辑信息发送给被害人马某某,对马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实施敲诈勒索,要求马某某在三日内向指定的建设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犯罪未遂,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茹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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