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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晏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湖北省洪湖市**镇**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有限公司****档与被害人曲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晏某某手持木椅子殴打被害人曲某某,致使被害人曲某某的左前臂有钝物作用所致的软组织挫伤,并致其左桡骨、尺骨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

2.抓获经过、病历、检查报告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

4.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昌杏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711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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