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XXXXXXXXXX,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XX镇XX村XX组。2018年9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因怀疑被害人贺某某经营的正英棋牌室“出老千”导致其输钱,为泄愤遂携带自制的汽油瓶、毛巾、打火机窜至中山市横栏镇三沙三富街40号一楼正英棋牌室的后排巷道,将一个汽油瓶塞进该棋牌室的卫生间通风口并点燃,后逃离现场。汽油瓶喷溅着火在卫生间燃烧数分钟,导致该棋牌室内卫生间的拖把、沐浴露、水桶(均未能核价)被烧毁,后被在该棋牌室内睡觉的被害人贺某某及时发现并扑灭。
次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横栏镇高威工业园附近一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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