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616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89********,湖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湖南省*县**街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18年3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9日、6月2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同年5月9日、7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还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半个月(分别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刘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加入了以杨承厚(另案处理)为首的网络组织卖淫团伙,负责护送卖淫女上门提供性服务,曹某某以400元/天雇请被告人晏某某为其运送卖淫女上门服务,晏某某明知曹某某等人实施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运送服务。
2018年3月13日晚,陈某甲、陈某乙入住长沙市芙蓉区**路的**大酒店**房。23时许,陈某甲通过微信联系杨承厚团伙成员安排一名卖淫女上门服务。不久,刘某某、曹某某接到团伙派单后,由晏某某驾驶其本人名下的湘******吉利牌小车护送卖淫女曾某某来到**大酒店,晏某某在车上等候接应。刘某某、曹某某护送曾某某来到**房,因陈某甲对曾某某长相不满要求退单,曹某某仍要陈某甲支付1000元人民币(下同),双方发生争执。之后,曹某某打电话给晏某某问车上是否有刀,晏某某回复称有。刘某某、曾某某留在房间看守陈某甲、陈某乙,曹某某下楼从晏某某驾驶的车内拿走事先准备的一把长约50厘米的砍刀回到房间,持刀对陈某甲、陈某乙进行威胁,逼迫二人分两次通过微信支付“服务费”、“会员注册费”共计1300元,被告人晏某某分得300元。
2018年3月22日,晏某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晏某某的车上搜出了作案用的砍刀,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和转帐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作案工具、车辆物证照片;3.监控视频截图;4.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证人曾某某、曹某某、晏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7.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为其运送人员,在运送人员过程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晏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0848****;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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