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污水处理厂**道路以暴力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150元,致被害人宋某某枕部、右胁肋部、左大腿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民币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运开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本案扣押物暂存于云东海派出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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