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晏某某,小名“秋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024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顺县,住永顺县**镇**巷**号。2014年7月7日因吸毒被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9月17日因吸毒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此次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湘西自治州看守所。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在自己位于永顺县**镇**巷的家中,与吸毒人员龙某某、罗某某、严某某一起采取熏烤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晏某某在永顺县**镇城南社区“猎兽酒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罗某某、严某某证言:3.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玉梅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湘西自治州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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