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24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E****1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宜昌市峡州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宜昌市西陵区发展大道交叉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39.41mg/100ml,已达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查获、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青青
检察官助理:黄坤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发展 大道******室其住处,联系电话1397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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