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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随州市曾都区**村**组,住**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晏某某与朋友在随州市**村一家餐馆吃饭时饮酒。饭后,晏某某酒后驾驶鄂S*****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载朋友邓某某)从餐馆出发沿新工一路由西向东行驶上交通大道,沿交通大道由北向南往市区行驶,当日14时47分,当晏某某行驶至交通大道桃园路路口时,被在此处执勤的交警一大队民警拦停检查,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晏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97毫克/ 100毫升。后民警将晏某某带至随州市中心医院龙门院区组织医务人员提取晏某某静脉血样并密封送检。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晏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8.7毫克/100毫升。晏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晏某某的身份及人口信息、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随中法鉴[2020]毒(乙醇)鉴字第01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若经社会调查适宜社区矫正,则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平

检察官助理   刘超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6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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