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1〕93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暂住襄阳市东津新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1时47分,被告人晏某某酒后持B2型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鄂S****9小型普通客车从襄阳市东津新区前往随州市,行驶至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路被设卡盘查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惠民院区抽血备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晏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7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经过视频;4.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红
检察官助理李佳佳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襄阳市东津新区**房**,联系电话1562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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