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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8********,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队**号,住汉川市**队**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某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鄂K*****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汉云桥出发,行驶至滨湖大道涵闸河桥头路段时,被正在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2.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告人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抽取血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查获经过、详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生彪

2020年11月26日

附:

被告人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7186**** ;

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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