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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街**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月10日0时40分许,被告人晏某某醉酒驾驶辽A****K号小型轿车在沈阳市铁西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街时,与宋某某驾驶的辽A****0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晏某某未停车保护现场,继续向西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路**街路口东侧时,被宋某某拦截未果,继续行驶时将车外的宋某某拖拽至路口西侧,事故导致二车损坏。被告人晏某某被处理事故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217.8mg/100ml。

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晏某某身份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吸检测、抽血现场、血液样本图片及录音录像光盘;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

                                检察官助理:孟庆妤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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