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2********,布依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住兴义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晏某某酒后驾驶贵E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下五屯往兴义市街心花园方向行驶,16时01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街道**路老州医院门口处时,与同向由杨某某驾驶正在等待红灯放行的贵E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事故责任认定,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晏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9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

2.书证:被告人基本信息、户口本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询、人员核查情况、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车辆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8.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同步记录表、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应从重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从重处罚。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恩艳

检察官助理 卢  琴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处所: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号,住兴义市**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123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卷1页。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