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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晏某某酒后驾驶鄂C****3号小轿车由郧西县**镇小河东路“**KTV”往小河夜市行驶,在小河夜市路段倒车时与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鄂C****7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与被害人罗某某协商赔偿未果,被告人晏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罗某某随即电话报警。民警出警后电话通知被告人晏某某到郧西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当日1时许被告人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民警对被告人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民警随即将被告人晏某某带至郧西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血液进行提取。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晏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3.26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发后,郧西县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晏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晏某某赔偿了罗某某车辆维修费15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於伟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彩虹小区1号楼7单元302室,联系电话18772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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