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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8********,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汉川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晏某某驾驶鄂K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城区出发行驶**河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晏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4.41mg/100ml

被告人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汉川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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