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622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住址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2时02分许,被告人晏某某酒后驾驶桂G****8号小型轿车在武宣镇城北路八仙转盘100米处被武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发现晏某某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即依法对晏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经检测,晏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结果为110mg/100ml。民警即带晏某某到武某某中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往柳州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检验,晏某某送检血样血液乙醇含量为135.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威墩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7785****、1997602****。
2、本案刑事卷宗1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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