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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晏某某酒后驾驶云N*****号小型轿车从芒市兴昌商业广场驶往龙陵,当其行驶至杭瑞高速2859公里200米处(高速路收费口),欲驶入高速公路,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6.9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涛

检察官助理:曹钰楠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视听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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