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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1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号,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权利

告知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侦查机关

明溪县公安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指控事实

指控事实

2020年3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G5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明溪县河滨南路妇幼保健所门前路段时,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20年3月13日21时42分,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带被告人晏某某至明溪县总医院抽血备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 30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检察员:王 勇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联系电话130********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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