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1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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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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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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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明溪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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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指控事实 |
2020年3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晏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G5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明溪县河滨南路妇幼保健所门前路段时,被明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20年3月13日21时42分,明溪县公安局民警带被告人晏某某至明溪县总医院抽血备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晏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 30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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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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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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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程序 |
速裁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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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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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王 勇 2020年4月30日 |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30********。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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