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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晏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8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乡**村**号。因传播淫秽物品牟某嫌疑,于2019年12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晏某某通过“咪哒”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时,以发送“福利视频”为名,引诱陈某某在直播平台充值后购买虚拟礼物“赠送”给被告人晏某某。之后,被告人晏某某通过手机QQ添加陈某某为好友,并向其发送240个视频,陈某某通过自己使用的个人电脑保存了其中230个视频。被告人晏某某事后与直播平台、上线管理人员对陈某某购买虚拟礼物的费用按比例分成获利。

2019年9月25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晏某某。经鉴定,公安机关在陈某某电脑中提取的230个视频中有193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书证;4.电子数据;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五张;

3.随案移送手机四部,提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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