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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晏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搭乘其母亲李某某沿泸县G246公路从永川方向往泸州方向行驶,当日13时06分许,当其超速驾车行驶至泸县G246公路242KM+200M处时,遇胥某甲临停于公路左侧的川******小型轿车、相对方向由胡某某驾驶的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以及横过公路的被害人胥某乙。因被告人晏某某未及时减速,其驾驶的川******号小型轿车与被害人胥某乙相撞,造成胥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该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胥某乙系交通事故所致的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晏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胥某甲、胡某某、胥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晏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梅

检察官助理:肖顺行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住址泸县**镇**村**组**号,电话:1510819****;

2、案卷二册,散页四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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