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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交通肇事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及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组,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协议抚养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人晏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渝A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秀山县平凯街道矮坳往钟灵镇平马寺方向行驶,行至平钟路路口往平马寺方向20米处时,碾压睡在公路上的伍某甲,造成伍某甲当场死亡。2020年8月17日,经秀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晏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晏某某请白某某帮忙打120叫救护车,自己主动向秀山县公安局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晏某某已与被害人协议抚养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已全部到位,已取得被害人协议抚养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村民委员会证明、伍某甲与其侄儿伍某乙的抚养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秀交调【2020】1731号)、谅解书、收条;

2. 证人白某某、罗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秀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渝秀公鉴(病理)【2020】26号)、湘西州格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格致司鉴所【2020】车鉴字第265号);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晏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燕

检察官助理:黄艳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取保候审于秀山县******组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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