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住麻城市**镇**街**号。2016年8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麻城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91********,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住麻城市**镇**村**塆**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晏某某、金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晏某某、金某某、饶某甲(在逃)、饶某乙(在逃)、田某某(在逃)等人,在麻城市木子店镇海棠大道文君KTV唱歌,晏某某与隔壁包间的孙某某发生矛盾致打斗,金某某、饶某甲、饶某乙、田某也一起帮助晏某某殴打孙某某,与孙某某一起的李某某、黄某某、赵某某上前扯架时,也被晏某某、金某某等人殴打。后双方停手准备离开时,在KTV楼下的街上,饶某甲、饶某乙、田某某等人又动手殴打孙某某、李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导致孙某某受伤,经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的伤情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晏某某和金某某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和2019年10月15日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晏某某和金某某赔偿了孙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晏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金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金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3月16日
附:
1、 晏某某、金某某现羁押在麻城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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