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晏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晏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4年12月6日被息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2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2年5月19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4年12月6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7年9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18年11月21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晏某某、罗某某在绥阳县枧坝镇红军街莲都超市内,采取晏某某打掩护,罗某某动手实施盗窃的方法,将莲都超市收银柜台后放置的香烟盗走5条,其中“贵烟(软高遵)”3条、“贵烟(硬高遵)”2条,后罗某某被莲都超市老板占某某发现后逃离,被盗香烟便由晏某某带离,晏某某因怕被发现,便将盗窃得来的5条香烟丢弃在一处山上路边,经查找,未找到晏某某丢弃的香烟,经绥阳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占某某被晏某某、罗某某盗走的香烟在被盗时价值1420元;
2.2020年1月14日早上,被告人晏某某、罗某某在绥阳县宽阔镇街上,采取晏某某打掩护,罗某某动手实施盗窃的方法,在宽阔街上吴某某家门面盗走“贵烟(硬高遵)”(俗称硬遵)2条、“贵烟(福)”(俗称福贵)2条,经绥阳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吴某某被盗走的4条香烟在被盗时价值1314元;
3.2020年1月14日早上,被告人晏某某、罗某某在绥阳县宽阔镇街上,采取晏某某打掩护,罗某某动手实施盗窃的方法,在宽阔街上胡某某家门面盗走“贵烟(硬黄精品)”(俗称磨砂)1条,经绥阳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胡某某被盗走的香烟在被盗时价值108元;
4.2020年1月14日早上,被告人晏某某、罗某某在绥阳县宽阔镇街上,采取晏某某打掩护,罗某某动手实施盗窃的方法,在宽阔街上李某甲家门面盗走“贵烟(喜)”(俗称喜贵)4条,经绥阳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李某甲被盗走的4条香烟在被盗时价值572元;
5.2020年1月14日早上,被告人晏某某、罗某某在绥阳县宽阔镇街上,采取晏某某打掩护,罗某某动手实施盗窃的方法,在宽阔街上李某乙家门面盗走“贵烟(硬黄精品)”(俗称磨砂)1条,经绥阳县物价认证中心认定:李某乙被盗走的香烟在被盗时价值1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发还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晏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2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于2011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晏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波
检察官助理 张伦姗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8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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