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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一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031972********,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贵州省贵阳市**路**号**小区**幢**单元**层**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1997年8月12日被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慈溪市**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1月15日告知二名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询问证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晏某某在被告人潘某某的介绍下,向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310元/克的价格购买犀牛角制品自用,包括犀牛角壶一个、犀牛角杯八个、犀牛角手串一串,共计422克,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3.082万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前述犀牛角制品均为白犀所有,白犀为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7版)附录I或附录II物种。

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某具有主动投案情节,并预缴罚没暂扣款人民币六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预缴罚没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晏某某、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潘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潘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晏某某、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徐彬

2020年4月27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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