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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杨某某等3人寻衅滋事案)_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普某某,绰号“大胖”,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9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红河州屏边县**镇**村委**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屏边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8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红河州屏边县**镇**村委**村**号,住屏边县**镇**宾馆对面。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月8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9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屏边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晏某某,曾用名晏某某,绰号“春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9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红河州屏边县**镇**村委**村**号,住屏边县**镇**村委**街街上。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经屏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屏边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普某某、杨某某、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普某某、杨某某、晏某某、“眼镜蛇”等人在河口至**路段对过往运输冻货货车进行拦截收取过路费。中午12时许,被告人普某某、杨某某、晏某某等人在屏边县**镇**附近路段将被害人谭某某所带货车拦停,在得知被害人货车所拉货物为冻品后,要求被害人谭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给被告人杨某某16000元后对其放行。事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该笔款项均分给普某某、晏某某等人。

二、寻衅滋事罪

2019年11月17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普某某、杨某某、晏某某为索要过路费驾驶车牌号为云******的比亚迪白色轿车,从屏边县**镇**村岔口处对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面包车进行追逐、拦截。在追逐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从车内伸手示意被害人停车未果,被告人便驾车超越被害人车辆意图将其逼停,但被害人仍未停车。在追截至**桥岔路口时,被告人放弃追逐返回三家岔口附近。追逐期间车速较快,时间较长,危险性高,情节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普某某、杨某某、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指认、扣押、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普某某、杨某某、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普某某、杨某某、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收取过路费,以被害人谭某某运输冻品相要挟,索取被害人过路费16000元,数额较大,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杨某某、晏某某为收取过路费,在夜间二级公路上,驾驶车辆对被害人黄某某驾驶车辆进行追逐拦截,时间长达十余分钟,车速较快,危险性高,情节恶劣,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普某某、杨某某、晏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普某某、杨某某、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春奕

代理检察员: 张 骋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普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被告人晏某某取保候审于屏边县**镇**街家中,联系电话:18869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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