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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某、张某甲非法狩猎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公诉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04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住株洲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88********,汉族,初中肄业,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住株洲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住株洲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1198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住株洲县**镇**村**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7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张某甲、田某某、张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晏某某邀集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张某乙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在醴陵市**镇**村**组的山林中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猎杀了斑鸠和竹鸡等鸟类共计15只,其中6只已被晏某某食用,3只被丢弃,6只被扣押(2只已被脱毛)。

1、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晏某某邀集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张某乙到醴陵市**镇**村**组的山林中猎捕野生鸟类。张某乙带路寻找狩猎地点,并用强光手电寻找猎物,田某某用弹弓打鸟,张某甲持一支气枪(未办理持枪许可证)打鸟,晏某某驾驶车辆将张某甲等人送至狩猎地点,并负责捡他们猎杀的动物。当日共猎捕野生鸟类8只,晏某某将这8只野鸟带回家中脱毛,其中6只已被食用。

2、2019年4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晏某某再次邀集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张某乙到醴陵市**镇**村**组的山林中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张某乙带路寻找狩猎地点,并用强光手电寻找猎物,田某某用弹弓打鸟,张某甲持一支气枪打鸟,晏某某驾驶车辆将张某甲等人送至狩猎地点,并负责捡他们猎杀的动物。在猎捕过程中,晏某某返回停车地点准备开车上山时,被醴陵市公安局均楚派出所的民警查获,并从晏某某驾驶的车内查获了4只野生鸟类。张某甲给晏某某打电话后得知晏某某被民警抓获,遂和田某某、张某乙一起将其猎捕的3只鸟类以及自己的气枪丢弃在山岭中后逃离现场。当日共猎捕野生鸟类7只,其中4只被晏某某放进了车子后备箱,另外3只被张某甲等人丢弃。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从晏某某车上查获的四只鸟类死体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分别为2只珠颈斑鸠,2只灰胸竹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18]79号》文件规定,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区,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为禁猎期。醴陵市林业局据此也发布了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张某乙经醴陵市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醴陵市森林公安局提交了自己非法持有的另一支气枪,并带领民警找到了其丢弃在山岭上的一支气枪。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持有的2支疑似枪支均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电头灯、头戴工作灯、钢珠、手电筒、电池等物证;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通话记录截图、地图导航记录截图、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醴陵市林业局关于禁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3.证人唐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晏某某、张某甲、田某某、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光盘);5.湘野动专鉴[2019]动鉴字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株公物鉴(痕迹)字[2019]26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邀集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张某乙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气枪等禁用的工具在夜间照明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气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410****;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8782****;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330****;

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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