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晏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沭阳县**粮食机械制造厂、沭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晏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晏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6月15日、8月30日将全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15日、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期间,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晏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用为目的,为他人、自己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0份,价税合计18186573.78元,税额合计2642492.94元。现分述如下:
1.2016年6月29日至7月1日,被告人晏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以沭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黄某某经营的苏州**原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27233.23元,税额合计62076.63元。
2.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晏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以沭阳煜盛宝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薛某某波经营的沭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30224元,税额合计18921.44元;为薛某某爱经营的沭阳**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04176元,税额合计15136.69元。
3.2016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晏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先后以沭阳县**粮食机械制造厂、沭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邵某某经营的连云港市**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300455元,税额合计188955元。
4.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晏某某通过桑某某介绍,先后以沭阳县**粮食机械制造厂、沭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无锡市**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价税合计5594329.85元,税额合计812851.33元。
5.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晏某某以沭阳县**粮食机械制造厂、沭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钱某某经营的上海**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47120元,税额合计35906.33元;以沭阳县**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任某某经营的上海**广告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350000元,税额合计50854.72元。
6.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晏某某以沭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沭阳县**粮食机械制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10610元,税额合计146840.77元。
7.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晏某某通过桑某某介绍,以沭阳县**粮食机械制造厂名义为杨某某经营的无锡市**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303850元,税额合计44149.14元。
8.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晏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先后以沭阳县**粮食机械制造厂、沭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王某某经营的江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1226000元,税额合计178136.72元。
9.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犯罪嫌疑人晏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以沭阳县**粮食机械制造厂名义为严某某挂靠经营的江苏**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3200576.6元,税额合计465041.06元。
10.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晏某某通过屠某某介绍,以沭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陈某甲经营的张家港市**五金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7600元,税额合计73753.86元;为陈某乙经营的张家港市**五金工具制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21700元,税额合计75802.57元;为杨某某经营的张家港市**五金工具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价税合计75200元,税额合计10926.5元。
11.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晏某某先后以沭阳县**粮食机械制造厂、沭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无锡市**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975541.5元,税额合计141745.35元。
12.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晏某某以沭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翁某某经营的宿迁**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18000元,税额合计60735.04元;为温州市**纺织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05800元,税额合计73492.3元。
13.2016年12月20日,经被告人晏某某介绍,为徐某甲经营的宿迁国**服饰有限公司从苏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02500元,税额合计58482.19元;为胡某某经营的宿迁**商贸有限公司从苏州**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51200元,税额合计21969.24元。
14.2017年1月4日,被告人晏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以沭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孙某某承建的淮安市**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03457.6元,税额合计29562.21元。
15.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晏某某通过桑某某介绍,以沭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徐某乙经营的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31000元,税额合计77153.85元。
另查明,被告人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林某某、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晏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某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光辉
2018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晏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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