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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晏某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689号

被告人晏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天津市南开区**科**,河北省大城县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镇**小区**号楼**门**号。2018年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当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晏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晏某系天津市南开区**科**,被害人郭某某在2011年间与被告人晏某相识,后二人成为朋友关系。2014年9月间,被害人郭某某找到被告人晏某表示欲购买本市南开区澄江道26号的房产(房产权利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后被告人晏某在明知该处房产不能买卖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间虚构了其本人可以帮助被害人郭某某找“关系”购买房产的虚假事实,并伪造了买卖房产的相关文件交予被害人郭某某,在骗得了被害人郭某某的信任后,在2014年12月间至2015年12月间被告人晏某谎称需要收取定金、房款、好处费等先后诈骗了被害人郭某某共计人民币465万余元。后被告人晏某将诈骗所得的赃款用于个人还款、购买汽车及房产等。案发后,被告人晏某无力偿还诈骗款,遂于2017年12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2、证人傅某某的证言;

3、书证、物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查询材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薄查询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晏某身份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4、被告人晏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谎言,骗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465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铁石
代理检察员:韩瑞峰

2018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晏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材料一份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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