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27号
被告人晏小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街道**路**号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10年2月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0年8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0年9月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2月2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4月1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6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5月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刑事拘留期限届满释放,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街道**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单元**。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刑事拘留期限届满释放,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和晏小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晚至3月24日凌晨,被告人晏小某在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周某某(已判)开设的赌场内与刘某某等人赌博,期间,晏小某等人称刘某某使诈,晏小某遂找对方要钱赔偿,并电话邀约朱某某(另处)到此帮忙,朱某某携带刀具并邀约其朋友李某甲(另处),并让被告人彭某甲驾车搭载其与李某甲到此,晏小某在与刘某某、豆某某沟通过程中,与刘某某一起的另外两名男子彭某乙、田某某驾驶一辆凯迪拉克轿车离开,为向对方索要钱财,周某某驾驶自己的奥迪Q5越野车(渝DJ****)载李某乙(另处)、朱某某对田某某驾驶的凯迪拉克轿车进行追逐。彭某甲驾驶宝马X1(渝AN****)轿车与李某甲、晏小某前方对田某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拦截,但未拦住。随后,周某某、彭某甲、晏小某、朱某某、李某甲等人驾驶两辆小车继续对田某某驾驶的凯迪拉克车辆进行追逐,三次拦截逼停该车辆。期间,晏小某、李某甲等人还对豆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豆某某受伤。最后行驶至长寿区时代中心至丽水菁华小区岔路口处,彭某甲驾车将对方的车辆撞停,晏小某持棒球棒和朱某某等人对卡迪拉克车进行打砸,造成凯迪拉克车损毁,后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为37476元。
被告人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晏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晏小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彭某甲和晏小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晏小某、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晏小某、彭某甲与他人驾车追逐田某某的车辆,先后四次拦截逼停该车辆,并将该车辆砸坏,造成37476元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晏小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被告人晏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晏小某揭发他人贩卖毒品,已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晏小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对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晏小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建议判处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苗海忠
2020 年 7 月 10 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和晏小某现均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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