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单位晋江**鞋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AFA21N,住所地晋江市**镇**村**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晋江**鞋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晋江**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现住晋江市**镇**村**道**号**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晋江**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2月3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至10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晋江市**镇**村**路**号经营被告单位晋江**鞋业有限公司期间,拖欠被害人吴某某、魏某某、徐某某等69名员工2019年6月1日至10月8日工资共计人民币755932元。2019年10月12日,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单位于2019年10月27日前支付上述拖欠的员工工资。截至2019年10月27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张某某仍未支付上述员工工资,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上述工资。
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村**道**号**室抓获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经协商,被害人自愿同意以拖欠工资总额的70%结算全部拖欠工资。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按约定支付被害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9008元,被害人对张某某进行谅解。
被告人张小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还君明珠、确认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晋江市**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鸿瑜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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