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晋某某,女性,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3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赤水**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12月3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晋某某在镇雄县赤水**村**组**号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黄某某等人时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晋某某贩卖给李某某等人的黑色塑料纸包装毒品海洛因两包及透明塑料纸包装毒品海洛因一包,以及毒资200元。经称量,三包毒品海洛因净重0.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有包装的毒品照片;5.辨认、称量、提取等笔录;6.毒品检验鉴定报告;7.被告人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伦
2019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晋某某现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镇雄县公安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密函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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