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现住安阳市文峰区**大道**号院**号楼2单元**号。居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被告人晋某某假借以能够拿到安阳市经济适用房指标为由,用假的经济适用房指标通知书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信任,骗取王某甲人民币40000元。
2、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晋某某假借以能够拿到安阳市经济适用房指标为由,用假的经济适用房指标通知书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信任,骗取杜某某人民币45000元。
3、2020年3月份,被告人晋某某假借以能够拿到安阳市经济适用房指标为由,用假的经济适用房指标通知书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信任,骗取杜某某人民币47000元.
4、2020年3月份,被告人晋某某假借以能够拿到安阳市经济适用房指标为由,用假的经济适用房指标通知书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信任,骗取杨某某人民币47000元。
5、2020年3月份,被告人晋某某假借以能够拿到安阳市经济适用房指标为由,用假的经济适用房指标通知书骗取被害人常某某信任,骗取常某某人民币47000元。
被告人晋某某共诈骗现金共计226000元。案发后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晋某某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杜某某、杜某霜、杨某、常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5.书证:经济适用房指标通知书原件、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转账笔录、银行转账支票、手机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虚构事实,以虚假的手续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军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晋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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