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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晋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3********,汉族,小学毕业,住济源市****村。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晋某某酒后到济源市**镇**村,从马某某家洗澡间的窗户翻进屋里欲行使盗窃,走到客厅时,马某某听到动静从卧室出来查看,晋某某遂从院子大门跑了出去,马某某未追上,晋某某未窃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三条之规定。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 二0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晋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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