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3********,汉族,小学毕业,住济源市**镇**村。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晋某某酒后到济源市**镇**村,从马某某家洗澡间的窗户翻进屋里欲行使盗窃,走到客厅时,马某某听到动静从卧室出来查看,晋某某遂从院子大门跑了出去,马某某未追上,晋某某未窃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三条之规定。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 二0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晋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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