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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G****8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泽州县金村镇环镇路1公里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

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锋

检察官助理:程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99307****;

2.案卷材料二册、证据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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