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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472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0123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组**号,租住本市瑶海区*****栋***室。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4时40分许,被告人晋某某酒后驾驶皖A*****小型轿车,沿本市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月亮湾小区附近,碰撞到在其车前方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使车辆受损和何某某摔倒受伤,被告人晋某某将被害人何某某送往医院救治。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晋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未达三分之一以上),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证明、病历、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3.被告人晋某某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晋某某租住本市瑶海区*****区**栋**室,电话186594****。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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