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7********,汉族,高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住辉县市**镇**区社区**区**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20时24分许,被告人晋某某酒后驾驶豫GE****号小型轿车沿修武县方庄镇南段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现道路前方有交通警察检查,遂将车调头向相反方向行驶,被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抓获。2020年1月21日,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4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查获证明等书证;2. 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晓斐
检察官助理:逯卫东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辉县市**镇**区社区**区**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1页及单行材料若干。
3.查获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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