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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街**号,住河南省荥阳**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2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晋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A*****的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街区汝南路与新安路交叉口时,因醉酒在车内睡着。经群众举报,被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晋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51.77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书证;2.证人邢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晋某某的认罪态度、血液中乙醇含量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处理。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莎莎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晋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4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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