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727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01979********,汉族,初中,**水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夏县**乡**村**巷**组**号,暂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4时21分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与永昌南路交叉口,被告人晋某某驾驶(车牌号:京AR93331)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由东向北右转弯时与贺某某由东向西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牌号:京临2128971)接触后,将贺某某及电动二轮车碾压,造成贺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晋某某当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于同日到案。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赔偿,并对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秋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83591****;保证人王某某,联系方式1551070****;
2.案卷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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