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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496号 

被告人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芜湖县**销售中心工作,住安徽省芜湖县**镇**村**村**号。被告人晋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11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晋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5日告知了被告人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7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晋某某于2015年9月加入江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以投资“皓有力”系列饮料、“重庆三峡水电”等项目为名,通过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许诺7%-20%的高额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投资。2017年5月*甲江阴分公司改名为*乙江阴分公司,被告人晋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及业绩监督。被告人晋某某自2015年9月加入公司以来,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公司总经理,共向吴某某、孙某某、沈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12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4万余元。

被告人晋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主动到安徽省芜湖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股份认购合同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晋某某的供述;

 4.江阴暨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贞庆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晋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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