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晋佑昌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四分院一部刑诉〔2020〕Z11号

被告人晋佑昌(曾用名:陈小军、李小华,别名:昌发),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7********,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以下简称石河子市)**区**小区**栋**室(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晋佑昌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石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8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8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1日将案件退回石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石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7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晋佑田是被告人晋某某的哥哥,谭某某与晋某某是夫妻关系,被害人周某某是谭某某的妹夫。2004年农历4月,晋某某在四川省大竹县小枫树煤矿厂因事故意外身亡,获10.5万元赔偿款,谭某某将自己和孩子获得的部分赔偿款共6.8万元委托晋佑昌存入临溪信用社,晋佑昌存款后未将存款单和密码交给谭某某,谭某某多次索要未果。

2004年7月31日上午,谭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周某某等一起来到被告人晋佑昌家,欲再次索要赔偿款存款单,晋佑昌认为谭某某已通过在乡政府开证明的方式将该存款从临溪信用社私自取走,遂拒绝将存款单交给谭某某。周某某便与晋佑昌发生口角,后晋佑昌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准备打周某某,被谭某某劝阻,周某某等人便起身离开晋佑昌家。当周某某、谭某某行至一竹林处时,晋佑昌拿着石头从后面追撵上来,并将石头砸向周某某,被周某某躲闪,晋佑昌便将周某某掀撞在路边楠竹上,致周某某滚倒在地。周某某起身后,晋佑昌又返回其家中,从柴堆处拿了一把斧头后又继续追撵周某某,途中,谭某某劝阻晋佑昌未果。晋佑昌将周某某追撵至汪永育房屋附近的玉米地处后,持斧头朝周某某的颈部砍击了两下,随即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系被他人砍击所致脑损伤死亡。

2020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晋佑昌在石河子市马家坪村一平房内被石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户籍协查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周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晋佑昌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尸体检验报告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佑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阮能文

检察官助理:肖  霄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晋佑昌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证人名单1份;

4.一证通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