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晁某某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认识被害人朱某某后,虚构了“杨某某”的身份,先后以合伙投资“合资股”、交纳税款为由,多次骗取朱某某共计人民币27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楠楠
检察官助理:蒋雅婧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晁某某现被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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