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晁某,男,1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职工,住六安市裕安区****小区****期****栋****单元****室。被告人晁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晁某醉酒躺在六安市裕安区火神庙街皖西浴场门前路段的地上,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鼓楼派出所值班民警付某某、陈某某等人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赶至现场,付某某向晁某询问情况时,晁某挥拳击打付,致其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晁某在现场被民警制服抓获,2019年7月23日,晁某赔偿被害人付某某,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余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晁某供述和辩解;
4.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晁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胜恩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晁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各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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