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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晁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街**小区**栋**门**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3月2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2020年2月27日至3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2月1日至12月13日、2020年2月13日至2月27日)。被告人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晁某某通过朋友认识的滦南县**镇的王某某,在得知王某某女儿想入伍当兵一事后,被告人晁某某便谎称认识军队领导能占用北京西城区征兵名额,以见领导请客、送礼等为由需要费用,被害人王某某相信后,于2016年6至7月分四次以转账和现金形式给予被告人晁某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晁某某得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款、支付房租及日常支出,被害人王某某催办过程时被告人晁某某仍以正在办理的各种理由拖延直至失去联系遂报警。被告人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辨认笔录等;

    2.证人李某某、盖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拥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晁某某现在河北省滦南县**小区**栋**门**室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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