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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晁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1019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为深圳市光明区上海建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栋**。2013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时24分许,被告人晁某某来到南山区东滨路一工地,趁工地没有人时进入被害人龚某某的办公室,将被害人龚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橙色华硕笔记本电脑盗走,随后被告人晁某某携带盗窃的两台笔记本电脑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涉案的橙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2020年6月23日,民警在深圳市光明区将被告人晁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图片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研判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价认定 (2020) 110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周边监控录像、晴朗宾馆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朝阳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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