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99********,汉族,大专在读,学生,住河南省焦作市**镇**村**街**号。因涉嫌强奸,于2019年11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晁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以及被害人王某某男朋友徐某某等人在开封市鼓楼区吃饭,期间被害人王某某饮酒并醉酒。晚23时许,晁某某等人入住开封市**大道**庄“**宾馆”,被告人晁某某与徐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送到609房间。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晁某某从徐某某衣服口袋里拿到王某某房间的房卡,来到王某某房间,在王某某醉酒并睡着的情况下,意图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的奋力反抗及被告人身体原因,不能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遂离开王某某房间。
被告人晁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晁某某家属已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证明、收到条、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晁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现场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晁某某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视频、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元元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