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濮阳县**乡****村。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5月29 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卫溪派出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晁某某建立“好运连连,,,,”微信群,组织发展群成员,以投注猜谜的方式接受群成员微信红包进行赌博,共接受参赌人员赌资85969.87元,其中非法获利24237.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板、塑料瓶子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只
张海那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晁某某现被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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