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晁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濮阳县******村。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5月29 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浚县公安局卫溪派出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晁某某建立“好运连连,,,,”微信群,组织发展群成员,以投注猜谜的方式接受群成员微信红包进行赌博,共接受参赌人员赌资85969.87元,其中非法获利24237.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板、塑料瓶子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只

张海那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晁某某现被羁押于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