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晁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58********,汉族,初中文化,在菏泽市**家属院物业工作,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庄**号。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晁某甲为给其孙女晁某丙办理入学手续,于2019年夏天,在菏泽市牡丹区护城河旁边的路上看到有人在张贴办理假证的小广告,遂提供其儿子、儿媳个人信息,委托对方为其伪造房权证1本,并现金付款300元。经房产部门查询和鉴定,该房产信息不实,系伪造。被告人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晁某乙证言;3.被告人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甲买卖伪造的房产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艳婕
检察官助理 马尚彪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镇**庄**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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