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晁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晁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晁某某获悉参保不足十五年未办理退休的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到破产企业原单位地申请补缴社保。被告人晁某某自认为符合条件,便到五通桥区人社局申请补缴社保,五通桥区人社局以其无法提供招工手续拒绝为其办理。被告人晁某某便多次找到五通桥区档案局、住建局、社保局、经信局等部门只提取到了其自身的“介绍信”,但未能提取到他本人的招工手续。期间,晁某某在五通桥人社局见过其他人的招工表。
2017年初,被告人晁某某在家中私自刻制了“乐山地区五通桥区牛华镇新民街居民委员会”“乐山地区五通桥区牛华镇委员会民政办公室”“乐山地区五通桥区建设委员会”“四川省乐山地区五通桥区劳动局”“乐山地区五通桥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等单位的公章,后凭借其回忆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又伪造了“招工表”。晁某某在伪造的“招工表”中加盖了伪造的上述印章。随后,被告人晁某某将伪造的“招工表”递交给五通桥区社保局后,社保局以那个年代的章应该叫“劳动居委会”而非“劳动局”为由拒绝受理,之后,晁某某便将其中一枚印章“四川省乐山地区五通桥区劳动局”变更为“四川省乐山地区五通桥区劳动委员会”后,再次将改良后的“招工表”递交给五通桥区社保局,五通桥区社保局再次拒绝受理。
2017年11月28日,被告人晁某某在起诉五通桥区人社局时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改良后的伪造的“招工表”作为证据材料,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当场识破并没收,后经批评教育,晁某某撤回起诉。2019年,被告人晁某某将改良后的招工表再次修改后继续到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被法院工作人员识破。2019年10月17日,民警依法对晁某某住所进行搜查,当场从其卧室抽屉里面搜出一把削切橡胶皮伪造印章的粉色美工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槐勤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花园巷**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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